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5477708号“作业帮一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5765号重审第0000001675号
申请人: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95765号《关于第25477708号“作业帮一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257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22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作业帮一课”并非中文固有词汇,以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不会直接将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商品相联系,因此,申请商标能够起到指明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二审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作业帮一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