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POWERED BY TRU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339766号“POWERED BY TRU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1019号重审第0000002437号

       

      申请人:SAFRAN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01019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39766号“POWERED BY TRU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9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8825186号“自信的力量Power of Tru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8829445号“Power of Tru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该撤销结论已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0186773号“POWER TRU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商标撤销复审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2、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2568520号“信量POWER TRU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3、引证商标十四、十五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5212433号“创世特TRU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03541号“TRUST Intertional Electron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上尚可区分,共存市场一般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3195176号“大信光学TRU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800516号“Tru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093062号“信之星TRUST TRUST&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553201号“TRU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051386号“Win TRU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国际注册第1032901号“e Tru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国际注册第1072273号“Icon Trust IconTrust-You can tru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8432763号“易安源EAN tru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整体上尚可区分,共存市场一般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6746083号“佑儿 信TRU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整体上尚可区分,共存市场一般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引证商标十四、十五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0507130号“POWER-TRU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在要素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和研究室服务(工程师事务),分析和鉴定服务(工程师事务),科学和工业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六核定使用的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器试验;材料试验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9、12、35类全部复审商品和服务、第42类“机器试验;材料试验服务”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工程和研究室服务(工程师事务),分析和鉴定服务(工程师事务),科学和工业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