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123676号“LEONIS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769号
申请人:亚洲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3676号“LEONI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我局认定的申请商标与第15709245号“LEONISA”商标、第4518580号“蕾尼丝 LEONISA”商标、第23354506号“LEON & LISA”商标、第8788136号“雷尼沙 LENISA”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的决定。申请人放弃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引证商标三、四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引证商标二有效期满后未进行续展。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三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引证商标一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二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2月11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58126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84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2月6日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且满一年,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二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