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322499号“AP&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80685号重审第0000002435号
申请人:AUTOMATION,PRESS AND TOOLING,A.P.& T.AKTIEBOLAG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80685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22499号“AP&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27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2503268、10711931号“AP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九、十)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该撤销结论已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九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现有效商品为“木材加工机;雕刻机;磨光玻璃抛光机;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
2、引证商标十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现有效商品为“推土机;机器铲;挖掘机;挖掘机(机器);铲土机;掘土机;铲运机;装载机”。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9201420号“AP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69948号“AP&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08374号“INVER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92251号“AP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237104号“AP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81238号“AP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237109号“APT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446770号“C AP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九、引证商标十、第14248162号“APT-J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要素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分别构成了相同或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用于材料处理和生产制造的机器及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轴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过滤机;分离机和离心机;分离机和离心机;分离机;液压工具;气动工具(机器);机器用凿子;动力锯;输送机和输送带;发动机;动力系统以及机械的通用零部件;热交换器(机器部件);机器用安全联轴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有效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搬运和装卸设备;搬运机械;堆垛机械;金属生产机器;金属加工机械;金属板材加工机械;压力机;机器人金属加工压力机;旋转锻造机;钢冲压机;冲压工具,即机械的零部件;剪板机;穿孔机;冲孔工具(机器部件),非办公用品;机械台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有效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 搬运和装卸设备;搬运机械;堆垛机械;金属生产机器;金属加工机械;金属板材加工机械;压力机;机器人金属加工压力机;旋转锻造机;钢冲压机;冲压工具,即机械的零部件;剪板机;穿孔机;冲孔工具(机器部件),非办公用品;机械台架”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 用于材料处理和生产制造的机器及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轴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过滤机;分离机和离心机;分离机和离心机;分离机;液压工具;气动工具(机器);机器用凿子;动力锯;输送机和输送带;发动机;动力系统以及机械的通用零部件;热交换器(机器部件);机器用安全联轴节”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