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小米米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4839370号“小米米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2517号重审第0000001684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52517号《关于第24839370号“小米米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00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商标局引证的第9980554号“小米米 minimo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5494368号“小米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分别刊登在刊登在2019年10月27日第1669期、2019年4月20日第1644期商标公告上;第18772560号“小米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宣告无效,且刊登在2020年2月27日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三现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