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394530H号“SEMM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363号
申请人:SEMMLE LIMITED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4530H号“SEMM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9852号“圣美博纳Semble Advertising及图”商标已于2019年3月6日专用权期满,并且未进行续展,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07705号“Semcle”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07632号“Semcle”商标、第9208081号“贞梦SEMOL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35类、第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