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FRU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3061084号“FRU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2427号重审第0000002050号

       

      申请人:鲁姆福罗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42427号《关于第23061084号“FRU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31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6585232号“九果NNE FRU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15476号“Fru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注册,前述撤销结论已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57862号“Fru.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并经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
      2、引证商标二、四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3、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3609108号“GOLDENFRU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商标撤销复审程序,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至四已为无效商标,其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一定的区别,且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本案不再适合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