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北京市福田公墓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1934235号“北京市福田公墓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4150号重审第0000001711号

       

      申请人:北京市福田公墓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54150号《关于第21934235号“北京市福田公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51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227号判决,判令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诉决定引用的第4478846号“福田FO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使用在火葬、丧葬、殡仪三项服务上被撤销注册,专用权终止。申请商标在本案中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在火葬、丧葬、殡仪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8年12月20日,第1628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被诉决定引用的第19256305号“田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