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1610385号“高乐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38259号重审第0000002267号
申请人:北京中昀禾晓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38259号《关于第21610385号“高乐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56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7864971号“高乐Golog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该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0176173号“乐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部分服务上已被撤销注册,在“保险信息;典当;代管产业;募集慈善基金;担保;珠宝估价”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目前已为无效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在“不动产出租;经纪”服务上的注册被依法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有效服务为“保险;艺术品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要素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典当;代管产业;募集慈善基金;担保;珠宝估价”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复审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不动产出租;金融服务;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复审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六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代理;不动产出租;金融服务;经纪”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信息;典当;代管产业;募集慈善基金;担保;珠宝估价”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