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3743047号“友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1331号重审第0000001670号

       

      申请人: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31331号《关于第23743047号“友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2624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787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第7168201号“友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商评字(2019)第112300号撤销复审决定书撤销注册,该决定书已生效。
      根据二审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