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UNSEAP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5574号“SUNSEAP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771号

       

      申请人:SUNSEAP GROUP PTE.LTD.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5574号“SUNSEAP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66273号图形商标、第2787085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部分“SUNSEAP”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第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