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072278 - 商评字[2020]第0000085445号 - 申请人:纽合瑞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0722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445号

       

      申请人:纽合瑞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22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131110号图形商标、第9488141号“诺特奇威NUOTEQIWEI及图”商标、第23195573号“NUHEARA及图”商标、第35992248号“NUHEA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对引证商标四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三已被异议不予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二、四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中的图形在构图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耳机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器、耳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