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5574号“SUNSEAP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782号
申请人:SUNSEAP GROUP PTE.LTD.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5574号“SUNSEAP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99346号“SUNLE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能源分配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能源分配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