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甲乙丙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598358号“甲乙丙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807号

       

      申请人:霸州市品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8358号“甲乙丙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09162号“甲乙丙丁及图”商标、第11743499号“甲乙丙丁JIAYIBINGDING”商标、第4871631号“甲乙丙JIA YI B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4月27日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且满一年,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游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观光旅游、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观光旅游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家教服务;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翻译;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家教服务;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翻译;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