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80837 - 商评字[2020]第0000093583号 - 申请人:北京鼎来鑫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80837号“上鲜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583号

       

      申请人:北京鼎来鑫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0837号“上鲜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36257号“上鲜I SHANG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63771号“上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汉字构成、含义、呼叫上均完全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上鲜阁”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及引证商标二的汉字“上鲜”,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会计、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