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innov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319401H号“innov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809号

       

      申请人:INNOVO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LTD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19401H号“INNOV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884213号“INNEVO”商标、第1292269号“INNOVA”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商洽商标并存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撤销复审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12月2日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93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校准(测量)和材料的测试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