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9584号“ECOTI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580号
申请人:ECOTIVE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9584号“ECOT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英文商号,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66768号“易可丽翡Ecol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过于模糊的商品名称术语进行限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未收到申请人对商品名称的限定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大写英文“ECOTIVE”构成,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Ecolive”的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及整体视觉效果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磁体的测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性能检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商业分析和报告的计算机软件(不可下载)、与运载工具、马达、引擎、机械和电池相关的测试、监测、监视、诊断、调查、评估和分析服务的名称过于模糊,不属于我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接受范围,亦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