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X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32188号“X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578号

       

      申请人:爱克斯欧护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2188号“X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06562号“X&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另,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谈商标共存事宜,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商谈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大写的英文字母“X”和“O”组成,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字母完全相同,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亦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