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FIZER ASIA DISCOVERY LAB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908137号“PFIZER ASIA

    DISCOVERY LAB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575号

       

      申请人:辉瑞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8137号“PFIZER ASIA DISCOVERY LA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3657号“PFIZ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409976号“PFIZ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由辉瑞产品有限公司于1999年2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26446号“PFIZ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由辉瑞产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
      2、申请商标由辉瑞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20年1月6日核准被转让给辉瑞产品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属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第42类服务、第44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