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87215号“NILRI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744号
申请人: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7215号“NILRI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37457号“纽维兹 NILRICH”商标、第13645778号“纽维兹 NILRICH及图”商标、第12937764号“NILRIC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人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12995号“NILRI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856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2013年已申请注册了一系列“纽维兹 NILRICH及图”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发票、引证商标权利人信息、异议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被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人即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干、腌制水果、加工过的坚果、腌制蔬菜、冻干蔬菜、食用果冻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果肉、腌制蔬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字母组合“NILRICH”与引证商标四“NILRICH”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