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70372号“AQ”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132号
申请人:上海启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0372号“A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97357号“AQ Asia Intellig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965680号“A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字形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AQ”,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上述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