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88870号“F.Y.I FOR YOUR
INNERSEL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130号
申请人:上略(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88870号“F.Y.I FOR YOUR INNERSEL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提交经营范围变更申请,申请删减“商标代理等服务”的经营业务,待变更核准后,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申请人仅从事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并非代理机构。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在化妆品领域内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部分受让商标证明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曾于2019年9月对其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变更前的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等服务”。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曾包含“商标代理等服务”,故申请人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并非商标代理服务。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同时,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化妆品等商品上,不易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