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375743 - 商评字[2020]第0000091127号 - 申请人:江苏华越国际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3757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127号

       

      申请人:江苏华越国际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57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8454号“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73120号“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70504号“華Weiguo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496331A号“華 華貴HUA G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图元素、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办公场所等实际使用申请商标的图片、官网截图、部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期限于2020年1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电梯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电梯安装和修理、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二是否续展的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