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189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123号
申请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89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759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着色、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介绍、在先注册的商标信息、各大应用平台关于APP的下载页面、百度等浏览器的检索结果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未形成显著区别,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像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