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599278号“QUICKF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121号
申请人:创新金融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9278号“QUICKF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56335号“QUICK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排列、含义及呼叫、视觉效果上有很大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APP软件下载页面截图、多家媒体的报道、荣誉称号、引证商标的服务介绍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QUICKFI”与引证商标“QUICKAI”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QUICK”,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故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贷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网上银行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