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17232号“IVY DENTAL CLIN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452号
申请人:杭州艾维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7232号“IVY DENTAL CLI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495710号“IVY HOSPITALS MANAGEMENT CONSULTANT COR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14343号“艾菲芭 IVY SP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独立的识别文字“IVY”与引证商标二中独立的识别文字“IVY”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美容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美容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