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63917号“王飞先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442号
申请人:王少飞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63917号“王飞先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无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已有多个含有“王飞”字样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王飞”为烈士姓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