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福管家FU IPMANAG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98734号“福管家FU IPMANAG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824号

       

      申请人:上海妙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付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8734号“福管家FU IPMANAG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58875号“福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558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含义、表达方式及整体外观上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办公环境照片、实际宣传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社交护送(陪伴)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