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ID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57930号“ID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491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57930号“ID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8874号“创新科技及设计博览I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23747号“创新科技及设计博览I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均已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69404号“IDE INDUSTRIAL DESIGN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应作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94113号“id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599319号“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设计方式、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有多件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沪江网站法语释义截图、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官网截图、引证商标二和引证商标三的注册信息、有道词典和金山词霸词典的有关释义、在先注册的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期限于2019年2月6日止,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期限于2019年2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2、引证商标五于2018年11月9日申请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应视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均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法语“IDEE”构成,与引证商标一、四、五的显著识别部分的英文字母在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无明显差异,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导游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旅行预订、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导游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艺术品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