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553862号“中绿农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142号
申请人:福建金城绿地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53862号“中绿农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44679号“中农旅”商标、第21244688号“中农旅”商标、第38420440号“中农农旅及图”商标、第38435103号“中农农旅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和各引证商标详细信息、“中绿农旅”系列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10月30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疗养院、园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院等、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