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3861423 - 商评字[2020]第0000090197号 - 申请人:王玉晶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3861423号“飘花伊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197号

       

      申请人:王玉晶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861423号“飘花伊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续,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11227号“飘花伊人PHYP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英文部分、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另,鉴于引证商标目前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17年4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飘花伊人”,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短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在先申请的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