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943878 - 商评字[2020]第0000090470号 - 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43878号“蘭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470号

       

      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3878号“蘭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公司名称,亦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56732号“兰精优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27348433号“兰精”商标及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蘭精”与引证商标“兰精优检”的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均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失眠用催眠枕头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