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62730号“卡特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931号
申请人:江西省卡特兔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2730号“卡特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12748087号商标在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我局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第37480859号商标在申请注册阶段被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婷婷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