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福神潮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91322号“福神潮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169号

       

      申请人:广州正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捷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1322号“福神潮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91765号“福神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47090号“福神EVI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全部商品均为待删,不宜作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于异议程序中被准予注册。
      2、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19)第19487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福神潮牌”与引证商标一“福神潮”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鞋、袜、围巾、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袜、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服装、童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鞋、袜、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帽、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童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鞋、袜、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