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好车同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651659号“好车同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753号

       

      申请人:北京好车同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科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51659号“好车同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的第25104025号商标的再次申请,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完全可以起到将申请人的商品与他人相区分的作用,具备了注册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25104025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文字“好车同享”构成,指定使用在引擎冷却剂用抗沸剂、运载工具引擎用冷却剂、燃料节省剂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已获准注册的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并非同一商标,其已获准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