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984766 - 商评字[2020]第0000085213号 - 申请人:亳州市进贡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984766号“打忽拉DAHUL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213号

       

      申请人:亳州市进贡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信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4766号“打忽拉DAHU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93103号“打忽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387810号“打忽拉DAHU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有较大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资质证明、合作企业资质证明、合同及打款记录、宣传图片、产品包装图、检验报告、知识产权证书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于异议程序中被准予注册。
      2、引证商标二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打忽拉”,对应拼音“DAHULA”及图案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汉字“打忽拉”,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