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098366号“黑谷科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684号
申请人:厦门图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仕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98366号“黑谷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商标与第30792162号“黑谷咨询 HEIGUZIXUN”商标、第33076377号“黑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使用的服务项目不构成类似服务。其次,申请商标与第8753045号“黑谷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持续使用,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推广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691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两者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预订电讯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黑谷科技”,引证商标一为“黑谷咨询 HEIGUZIXUN”,两者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利用计算机数据库进行市场调查;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商业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利用计算机数据库进行市场调查;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商业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