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92252号“Yosane(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535号
申请人:中胶永生东南亚乳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万慧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892252号“Yosane(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730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设计稿、国内国际商标注册列表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Yosane”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YaJane”仅一字母之差,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虽指定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