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17164号“康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127号
申请人:上海兴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前名义:佳树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7164号“康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第10411093号“康德驾校KDJX及图”商标、第11625823号“康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撤销程序中。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康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共存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