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护甲益生HANDS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58673号“护甲益生HANDS & FEET

    EXPE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648号

       

      申请人:贵阳市南明区泓毅消毒用品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58673号“护甲益生HANDS & FEET EXPE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627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分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含有的汉字"护甲益生"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细菌抑制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功能及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