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FLN富莱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789600号“FLN富莱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081号

       

      申请人:湖北富莱纳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科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9600号“FLN富莱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1512号商标、第87170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