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7310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998号
申请人: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310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9167号“彩灵 BRIGHTSK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67715号“Lixia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05561号“UPER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各引证商标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四、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19年2月6日,期满未续展注册。至此,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类用药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进而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各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