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624130 - 商评字[2020]第0000092553号 - 申请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2413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553号

       

      申请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413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威士忌酒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具有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