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9393954号“M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5875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93954号“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96303号“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23269号“MI MY BABY AND 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于第1681期、1680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建新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