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21481号“5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419号

       

      申请人:谭大添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1481号“5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59627号“5G5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938253号“5G 工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586741号“5G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均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我局于2019年5月7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我局于2019年9月6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5G”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电饭煲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