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9815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417号
申请人:紫极文化创意(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4981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061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62307号“LOVERT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