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LL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26287号“ALL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531号

       

      申请人:成都奥泰万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卓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6287号“ALL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99463号商标、第806900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类第144091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类第1442189号商标、第6154980号商标、第24389811号商标、第3648905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请求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四天线、蓄电池等商品处于驳回复审流程中;引证商标五的专用权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ALLtech”与引证商标一“ALITECH”、引证商标二至四显著识别英文“ALUTECH”、引证商标五、六显著识别英文“AllyTech”、引证商标七“Tech4ALL”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一、五虽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