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金能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712089号“金能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4923号

       

      申请人:河南金能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712089号“金能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590344号“能手及图”商标、第5188563号“能手”商标、第5760031号“能手NENGSHOU”商标、第11765029号“能手NENGSH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压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金能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中的显著识别文字“能手”,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与之形成其他可区分性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