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134076号“富春花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4472号
申请人:扬州富春饮服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4076号“富春花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富春”商标与字号的合法持有人,“富春”作为中国驰名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历史名称的正当注册,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花局”指有妓女陪侍的酒宴,指定使用在“备办宴席、餐厅”等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