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00076号“璧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246号
申请人:武汉市璧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市中知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0076号“璧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字号,其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已投入市场使用。申请人的第35720665号“璧心”商标已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原件)、销售合同和发票、药店销售展柜照片、产品检测报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璧心”,将其注册使用在医用冷却喷雾等商品上尚不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4月20日